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监控,杜绝学位论文写作中的学术不端行为,净化我校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更好的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我校引进“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检测对象和检测时间
1.检测对象:所有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2.检测时间:所有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与论文纸质版为同一版本,于4月2日前以专业为单位提交研究生处。学位申请人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
二、检测办法
1.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应提交学位论文正文(除目录、参考文献和后记之外的部分)的电子版。
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采用word文档格式。
上述电子文档一律采用以下格式命名:作者姓名_学号_文献名称.doc。
2.所有的论文检测均由研究生处完成,研究生处对每篇论文仅检测一次并向各学院提交详细的检测报告(电子版),如需进行再次检测,则需填写《学位论文再次检测申请表》,如果产生费用则由学生自理。
三、检测结果的分级及处理意见: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复制比。
学位论文复制比是判断被检测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一项重要依据。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对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25%。
优秀学位论文的总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0%。
确有特殊情况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对于经检测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由作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后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交校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答辩程序。对于修改后经复检仍未合格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本次送审及答辩程序,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
论文出现总文字复制比≥70%,不给再次检测机会,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该生按结业处理。
四、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视为向学校提交的最终定稿。如发现答辩时提交的纸质学位论文与经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有严重不一致的,未答辩的该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程序,已答辩的本次答辩成绩无效,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修改后方可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已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五、如有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依照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